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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1民初1466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程某,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顾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离婚纠纷案情: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好。现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顾某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告不认可有共同债务,故对被告主张的债务,由被告偿还,而未经被告手原告治病发生的费用或债务,被告也不承担。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原告与被告均无个人财产需要从对方带回。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