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悦汉与高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悦汉,高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悦汉,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高俏霞,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霍悦汉与高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39828元、利息32169.81元、本案受理费4552元等合计276549.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0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39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