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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传诰与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诰,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14号原告:吕传诰,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周广娥,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北侧美明嘉园B区**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广娥,经理。原告吕传诰诉被告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吕传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传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传诰撤诉。财产保全费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吕传诰负担。审判员  陈允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