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刁统矿与宁夏彦旭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统矿,宁夏彦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刁统矿,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彦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乡天桥物流对面。法定代表人:曹晓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刁统矿与宁夏彦旭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彦旭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050元(其中执行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