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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翠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翠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翠竹。朱翠竹因诉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岗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苏119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翠竹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2月30日起诉人受母亲张小英委托就房屋拆迁事宜向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岗镇人民政府寻求合理说法,却遭到被告非法关押,关押期间身心遭受折磨。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起诉人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名誉损失费10000元,共计32000元。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未能提供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朱翠竹的起诉,不予受理。朱翠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坚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起诉人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名声损失费10000元,共计32000元。本院认为:起诉人未提供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对朱翠竹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朱翠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