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炳生与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生,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保185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生,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4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法定代表人:成洪。黄炳生与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有项目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的项目保证金18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