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子轩、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轩,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轩,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轩与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顾建国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