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809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