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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婷肖胜与周红王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婷,肖胜,王贤,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婷,女性,汉族,1986年0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肖胜,男性,汉族,1986年07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王贤,女性,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周红,男性,汉族,1972年0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肖胜,徐婷与周红,王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2016)渝0104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和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不再本院控制之下,申请人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暂不申请拍卖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