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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郭双太、纪松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郭双太,纪松昌,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双青,郭俊朝,陈庆福,杨金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1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郭双太,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纪松昌,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法定代表人:郭双青。被告郭双青,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俊朝,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陈庆福,男,195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金旺,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郭双太、纪松昌、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双青、郭俊朝、陈庆福、杨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