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某1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1,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2日,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2(高某1之女),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6日,甘肃省西和县人,现住两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3月5日,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上诉人高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高某1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贾丽萍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方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