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胜、戴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胜,戴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丁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向阳世家26幢2号(证件号码:330825197808095911)被执行人:戴伟红,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枫林村合坑源下溪滩路15号(证件号码:33082519720512593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胜诉被执行人戴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128000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