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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原泉与周炳杰、卢绿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原泉,周炳杰,卢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号申请执行人:黄原泉,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周炳杰,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绿叶,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原泉与被执行人周炳杰、卢绿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原泉申请执行人民币659147.9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对周炳杰、卢绿叶各罚款5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