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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梅相凑、福建乾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相凑,福建乾德投资有限公司,夏雄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梅相凑,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福建乾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法定代表人:夏雄妹,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雄妹,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梅相凑与福建乾德投资有限公司、夏雄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闽J×××××、闽J×××××华泰圣达菲牌、闽J×××××丰田牌小型汽车属被执行人夏雄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雄妹名下闽J×××××、闽J×××××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雄妹名下闽J×××××丰田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