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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拉××与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拉××,女,藏族,生于1998年7月5日,系青海省刚察县人。被执行人达××,男,藏族,生于1995年3月18日,系青海省刚察县人。本院在申请人拉××与被执行人达××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达××送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达××表示家境困难,实在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达××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向达哇才让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达××家庭情况,其所在村委会表示达××家中无任何牲畜,他靠捡垃圾来维持全家生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达××确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终结本院(2016)青22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永 萍审判员 李 守 花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宽特扎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