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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秀发与被执行人温立春、温玉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发,温立春,温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发。被执行人:温立春。被执行人:温玉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发与被执行人温立春、温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立春、温玉胜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1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未执行4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