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秀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现住黎平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秀成醉酒后仍驾驶一辆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由黎平县德凤镇平街头往黎平县平街脚方向行驶,行驶至平街500米处路段左转弯时,与林光亮驾驶的川H×××××的大众牌小轿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张秀成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秀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9mg/100ml,为醉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抢盗汽车查询结果单、交强险单;黎平县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事故现场图及情况表;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秀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秀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9.391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秀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秀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光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