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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永华、张淳与赵健、王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张淳,赵健,王金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104号原告:张永华,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张淳,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赵健,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暂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王金刚,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华、张淳与被告赵健、王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华、张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张淳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健、王金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张淳撤回对被告赵健、王金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永华、张淳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艺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