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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公司、安登远与广元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公司,安登远,广元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元万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财保1号申请人: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路41号。法定代表人:安登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登远,男,生于1956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元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元万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路41号。法定代表人:昝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市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