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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兴杰与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杰,杨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15号原告:赵兴杰,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杨丽华,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杰与被告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杰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赵兴杰承担。审 判 长  彭晓晓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