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晓萍、崔成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萍,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行终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晓萍,女,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现住镇赉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崔成,男,汉族,199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杨晓萍、崔成因撤销《镇赉县坦途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杨晓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白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杨晓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晓萍、崔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镇赉县坦途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镇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杨晓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白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杨晓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请求法院判令坦途镇人民政府补分二原告应分地8亩;3.坦途镇政府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二原告系坦途镇保民村5社村民,第一轮土地承包是取得了土地承包权,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村委会以出嫁女不给分地为由没有分得土地。2010年,我依据【2004】21号文件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找村委会要求补地,村委会以村民表决为由不同意补,各级政府因我信访而作出处理意见,因对处理意见不服,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公判。本院认为,一审作出不予受理的结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2005)行立他字第4号〕而作出的批复做出的,即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杨晓萍、崔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