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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田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田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675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碧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龙田松,男,1981年9月26日出,汉族,住坪上镇。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田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龙田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龙田松的起诉。审 判 员  罗中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