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吴彬,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刑初445号判决书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