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金勇与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勇,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788号原告:蒋金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亮,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蒋金勇诉被告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金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蒋金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