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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金勇与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勇,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788号原告:蒋金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亮,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蒋金勇诉被告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金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蒋金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