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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伟停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停,张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584号原告陈伟停,男,汉族,1979年7月8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鹏飞,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停诉被告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