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玉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武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365号自诉人李翠平,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武玉芳,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李翠平以被告人武玉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翠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武玉芳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玉芳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李翠平12000元,李翠平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翠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