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桥、睢素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桥,睢素艳,唐山贝加尔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安桥,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申请执行人睢素艳,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唐山贝加尔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杨家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4000000187。法定代表人刘东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桥、睢素艳与唐山贝加尔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贝加尔饮用水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张 烨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