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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树山与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山,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419号原告:陈树山,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甘志杰,男,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陈树山与被告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表明双方纠纷已化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树山负担。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