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树山与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山,甘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419号原告:陈树山,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甘志杰,男,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龙海市,原告陈树山与被告甘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表明双方纠纷已化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树山负担。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