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朱群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朱群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4849。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被执行人朱群钦,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群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由于案件周期较长,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杭江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