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章亚军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章亚军,刘宏伟,刘禹岐,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82号申请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住武清区泉旺路西侧颐安花园西区综合楼。负责人王磊,店长。被申请人章亚军,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申请人刘宏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同上。被申请人刘禹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住同上。被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好望角商界。法定代表人章亚军。被申请人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亚军、刘宏伟、刘禹岐、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本案担保人天津市海达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章亚军、刘宏伟、刘禹岐、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守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