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77号原告:姚某,男,出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8811918330。被告:陈某,女,出生于1987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