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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77号原告:姚某,男,出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8811918330。被告:陈某,女,出生于1987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