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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胡斌、孙殿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胡斌,孙殿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8民初977号原告郭海燕,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斌,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孙殿臣,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原告郭海燕与被告胡斌、孙殿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海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燕的委托代理人马楠,被告胡斌、孙殿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海燕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大厂县大卫城普通住宅易园20栋2单元8层804号房屋一套,后于2017年4月22日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344800元,原告已付房款1020000元,现二被告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斌、孙殿臣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大厂县大卫城普通商品住宅易园第20幢02单元8层0804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65.5平方米,总款为1344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1020000元汇至二被告女儿孙佳婧名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汇款凭证三张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海燕与被告胡斌、孙殿臣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0元,由被告胡斌、孙殿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