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雒四平与张亚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雒四平,张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财保11号申请人:雒四平,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被申请人:张亚洲,男,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人雒四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亚洲所有的陕X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雒四平以其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亚洲所有的陕X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雒四平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苗卫平审判员 郭复萍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