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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席志丹与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志丹,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158号原告席志丹,男,生于1985年1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住所地:禹州市南五里转盘西10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志丹诉被告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志丹不能提供被告禹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准确信息,案件无法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志丹的起诉。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