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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言桌、五河县金鑫园林专业合作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言桌,五河县金鑫园林专业合作社,黄德山,王振,徐从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特13号申请人:胡言桌,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人:五河县金鑫园林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黄德山,主任。申请人:黄德山,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人:王振,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人:徐从金,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言桌与五河县金鑫园林专业合作社、黄德山、王振、徐从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经五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黄德山、王振、徐从金于2017年5月24日给付申请人胡言桌工资款9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言桌与五河县金鑫园林专业合作社、黄德山、王振、徐从金于2017年5月24日经五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