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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方兴申请执行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兴,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兴,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建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方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方兴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方兴劳务费35768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66元,执行费536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