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杨友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杨友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467号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7号A栋1楼。负责人:杨东。委托代理人梁远程,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生,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友爱,女,1977年12月3日生,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诉被告杨友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