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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市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市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兖州路与山东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兆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庭,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居委20号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京伟,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日照市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山东易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