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袁林贤与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林贤,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平陆县南村九年制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林贤,男,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圣人涧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系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法定代表人:卫起成,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陆县南村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法定代表人:李平治,系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袁林贤与被申请人平陆县圣人涧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圣人涧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平陆县南村九年制学校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请求: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圣人涧镇政府签订的袁林贤其子死亡要求赔偿的协议无效,判令三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费用60.8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我儿子袁燕超在借元旦表演所需衣服中行走的是正常路是错误的,缺乏证据证明,我儿子对自己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过错责任。事实上,学校在假期里安排学生们离开学校出去借元宵节的表演衣服时,并未通知学生家长到学校接孩子,而袁燕超从学校到其姑姑家去借衣服走的并不是其平时上、下学时行走的正常熟路,其平时都是直接在学校与家里往返,去其姑姑家都是从家里直接去,生效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袁燕超在去其姑姑家借衣服行走的路线是其平时行走的正常路线,因此,原生效判决的这个认定是缺乏依据的。为此,原燕超不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任何过错责任,三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孩子的死亡存在着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生效判决赔偿的标准没有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该案件发还一审平陆县法院重审开庭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当时山西省统计局已经在网上发布了2015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等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沦终结时的上一年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对我请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2015年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确定,而不应当按2014年的统计数据确定。况且,我这几年一直在平陆县城居住生活,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城市标准赔偿。而原生效判决却是按2014年的农村标准赔偿,这对我显然不公。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袁林贤的儿子袁燕超的死亡是基于被申请人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组织的元宵活动。在该活动期间,该政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对安全教育工作尽到自己的义务,认定应对再审申请袁林贤的儿子的死亡承担20%责任共计69047.9元。被申请人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及被申请人平陆县南村九年制学校为被申请人平陆县圣人涧镇政府虽服于该政府具体实施中亦未尽到安全教育工作的义务,对再审申请人袁林贤的儿子死亡分别承担10%的责任共计34524元,对该责任的认定分担并无不当。对再审申请人袁林贤的儿子袁燕超为元宵节活动在借表演所需衣服中行走的是正常路,由于自己不慎而从崖摔下来造成事故死亡有一定的责任,应由再审申请人袁林贤在该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适当对责任的分担合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2015年的有关统计数据计算确定,而不是应当按2014年的统计数据确定,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由于再审申请人袁林贤儿子袁燕超发生死亡时间为1991年,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为2015年,原审法院按照2014年的农村标准赔偿计算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袁林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袁林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成宇审判员 王春生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