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与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裕丰巷69号。法定代表人薛家祥,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文明北路文安小区21-2-4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夏中基浩泰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