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黄飞与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486号原告:黄飞,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与被告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以与被告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婺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黄飞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