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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王海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王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与宾水西道交口方正山海天大厦2-601号。法定代表人:启建新,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超文,该单位律师被执行人王海春,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与王海春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