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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云艳与王明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秀,曹云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8号原告:王明秀,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光,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曹云艳,女,住北票市,其他信息不详。王明秀诉曹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王明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秀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凤    春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淑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