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淑先与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先,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于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初11号原告赵淑先,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地址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驻地。负责人姜浩亮,镇长。第三人于丕军,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先诉被告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于丕军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淑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淑先负担。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