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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芳子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子,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子,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人,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1门*号。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芦六娃,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芳子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芳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9.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