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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与刘凤艳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德伦,该总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君,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艳,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再审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因与被申请人刘凤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忠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