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长清与被申请人宕昌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长清,宕昌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长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宕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羊马街118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沛。再审申请人杨长清与被申请人宕昌县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民终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杨长清申请再审称,1、即使杨徐家有驾照依法行使,按照当时的道路和天气条件,也可能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故被申请人道路维护不当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2、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据2015年上一年度的死亡赔偿金标准416080元计算,被申请人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0%的责任应为879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依据相关证据,确认作为杨长清父亲的杨徐家违反交通法规,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对潘彩红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确保道路通行畅通的义务,酌定承担20%的各项合理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依据申请人起诉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数额计算被申请人承担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杨长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长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