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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枝军、陈光保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枝军,陈光保,梁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9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枝军,男,1980年12月19日生,住枣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光保,男,1966年9月8日生,住枣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书明,男,1958年3月6日生,住枣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监视居住。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枝军、陈光保犯盗窃罪、被告人梁书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068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光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梁书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枝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枝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枝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枝军撤回上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董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