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泉林、董志飞与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林,董志飞,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泉林,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金庄村村民,现住甘泉县麻子街。申请执行人董志飞,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麻子街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中华路。负责人:张继美。本院在执行陈泉林、董志飞与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泉林、董志飞货款26745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911元。现申请执行人董志飞提交书面文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董志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金 成执行员 杨 会 军执行员 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