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冠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冠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138号罪犯韩冠军,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肥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韩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韩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记功1次,表扬2次,缴纳罚金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罪犯韩冠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结合其剩余刑期,同意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冠军减去余刑(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民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